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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發出通知要求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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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土地承包政策執行情況 |
重點檢查12類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行為 |
日期:2003-09-13 |
來源:《中國農業市場》 |
作者:新華社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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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針對目前一些地方隨意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地、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地等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為切實落實黨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全面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業部日前下發了《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貫徹執行情況檢查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農(牧、漁)業(廳、局、委、辦)在全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貫徹執行情況。
通知要求各地把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作為這次檢查的重點,重點檢查12類行為: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如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
違法收回農戶承包地。如強行收回外出務工就業農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頂欠款,違法收回進入小城鎮落戶農民的承包地,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用收回農民承包地的辦法搞勞動力轉移等。
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如承包期內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范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借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之機重新承包土地等。
不落實二輪承包政策。對適合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執行延長土地承包期30年政策,不與農戶簽訂土承包合同,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超額預留機動地等。
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辦人或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體經濟組織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
陰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對承包方合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做出限制等。
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調整時隨意提高承包費,截留、扣繳承包方土地流轉收益,截留、扣繳承包方土地流轉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等。
違法發包農村土地。如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將機動地長期用于對外發包,侵吞土地發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標承包標底秘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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